(2013)新都刑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陈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维军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都刑初字第500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维军。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3)第4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维军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同时致使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分行新都支行新民分理处遭受经济损失一案,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维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3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维军携带作案工具在成都市新都区新民镇新河街中国农业银行自助服务区,用撬棍对新民农业银行的两台A**机进行暴力拆卸,被民警当场抓获。经新民农业银行工作人员清点,被损坏的两台A**机内在案发当时有现金人民币合计151400元。被告人陈维军造成两台A**机设备毁坏,损失价值鉴定为66922元。就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的证据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清点说明、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证人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通知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维军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并应承担因其犯罪行为致使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分行新都支行新民分理处遭受经济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陈维军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并表示愿意赔偿新民农业银行的经济损失,但目前并无赔偿能力。经庭审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有: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民镇新河街中国农业银行自助服务区。2、被告人陈维军辨认作案现场的笔录及指认现场、作案工具的照片。3、银行提供的现金余额统计表,农行新民分理处关于对自助设备现金的清点说明,证实被损坏的两台A**机内共有现金人民币151400元。4、深圳市怡化电脑有限公司技术支持中心关于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分行新都支行新民分理处怡化存取款机损坏情况及备件报价说明;深圳广电银通金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技术部出具的四川农行新都支行新民分理处设备鉴定报告,证实被毁坏的两台A**机设备维修所需费用报价。5、银行工作人员万某某的陈述笔录,证实农行新都支行新民分理处的两台A**机设备被砸坏,但钱没有被盗走。6、扣押物品(撬棍、錾子、斧头、钳子、改刀、消防锤、背包、手套、摩托车)清单。7、成都市新都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损坏的ATM机设备的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农行新都支行新民分理处的两台A**机设备损失价值66922元。8、被告人陈维军的供述。以上证据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并与本案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维军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经鉴定价值66922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行为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被告人陈维军的刑事责任。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维军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维军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酌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维军采用暴力破坏的手段盗窃公私财物,其犯罪行为造成了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分行新都支行新民分理处的两台A**机设备被损毁的后果,农行新民分理处由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告人陈维军予以赔偿。综合全案的情节、社会危害性、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判决如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陈维军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其刑期自2013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12月29日止)。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陈维军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陈维军赔偿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分行新都支行新民分理处ATM机设备维修费66922元。此款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晓敏人民陪审员 张俊祥人民陪审员 朱兆群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