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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涿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吕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涿刑初字第17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甲,曾用名:吕某乙,男,1978年1月23日出生于河北省涿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涿州市。2011年12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2012年12月19日被监视居住。2013年7月15日经本院决定对吕某甲予以逮捕,公安机关于2013年9月5日对被告人吕某甲执行逮捕,在执行逮捕过程中,看守所因吕某甲患有严重疾病不予收押,本院于2013年9月5日决定对吕某甲取保候审。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冀涿检刑诉(2013)第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张廷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3月18日零时45分左右,被告人吕某甲无证驾驶京P067**小型轿车在涿州市沿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南二环路口向东右转驶入逆行,与王某某驾驶冀F955**重型自卸货车由东向南左转弯相撞,致吕某甲及京P067**乘车人周某某受伤,周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吕某甲负此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负次要责任,周某某无责任。认为被告人吕某甲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吕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8日零时45分左右,被告人吕某甲无证驾驶京P067**小型轿车在涿州市沿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南二环路口向东右转驶入逆行,与王某某驾驶冀F955**重型自卸货车由东向南左转弯相撞,致吕某甲及京P067**乘车人周某某受伤,周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被告人吕某甲负此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负次要责任,周某某无责任。认为被告人吕某甲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破案经过,证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吕某甲无逃逸行为。2、被告人吕某甲的供述,交通事故发生的情况没印象了。后听其父亲说其于2011年3月份在涿州市长城桥南边出了交通事故,自己受了伤,一女乘车人死了,其没有驾驶证,家人说自己当时开的是李某某的一辆轿车,不记得车号。3、证人吕某丙的证言,证实其与吕某甲是父子关系,吕某甲出交通事故之前心脏做过支架,发生交通事故后,脑部损伤,面部骨折,自从出院后从前很多事情想不起来,平时发呆,走路也走不远。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3月18日零时15分左右,其接到吕某甲电话,吕某甲要借其车使用,其将自己的车借给了他,零时40分左右其给吕某甲打电话,吕某甲问房树村怎么走,其说不知道,零时50分左右其电话联系吕某甲,吕某甲说接到了人正向回走,1时左右其连续给吕某甲打电话,吕某甲不接,最后有人接了吕某甲电话,说吕某甲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其到了医院看到吕某甲躺在那儿,就马上给他交钱住院了。5、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3月18日零时50分左右,其驾驶冀F955**重型自卸货车沿南二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车行驶至107国道路口时,其车前方一辆小车向南左转弯,其看到有一辆从南行驶过来的小轿车躲了一下,向南左转弯的车就突然向东右转,其踩刹车,那车就与其驾驶的大货车相撞,其马上停车打电话报警。当时其驾车未喝酒,车速每小时60公里左右,车上没拉货。其有准驾车型的驾驶证。6、证人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3月18日零时45分左右,其驾驶冀FRS5**轿车沿南二环路由东向西行驶,其开车行驶到107国道路口向南左转弯时,一辆轿车由南向北行驶速度很快,其向北打方向盘躲了过去,那辆轿车也向东打方向,其听到一声响,停车看到那辆轿车与其后方顺行的一辆大货车撞了。7、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吕某甲的妻子,2011年3月18日零时左右,吕某甲接了一个电话就出去了,凌晨3时左右其家人告诉其说吕某甲受伤在医院。吕某甲没有车,没有考过驾驶本,只知道他会开车。吕某甲发生交通事故住院后一直昏迷。8、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照片,证实肇事现场状况。9、周某某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殡葬证、死亡证明信,涿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室公(冀保)鉴(法医)字(2011)02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尸体照片,证实周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10、涿州市公安局酒精检测报告两份,证实涿州市公安局对吕某甲、王某某2011年3月18日00时50分交通肇事时体内酒精检测,均未检测出酒精。11、车辆痕迹检验记录,道路条件鉴定表,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交通事故车辆行驶速度鉴定书,证实肇事现场痕迹及肇事车辆状况。12、涿公交认字(2011)第2011015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吕某甲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实行右侧通行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王某某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向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转转弯,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此事故吕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负次要责任,周某某无责任。13、被告人吕某甲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吕某甲的身份。14、涿州市医院诊断证明书5份,证实被告人吕某甲在事故发生后因急性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右颌面骨多发骨折、软组织损伤、心脏支架术后、心肌梗塞在涿州市医院入院治疗。15、涿州市松林店镇房一村民委员会证明二份,被害人周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户籍信息及其相某某亲属户籍信息,证实被害人周某某及相某某亲属身份。16、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经过查询,未查询到身份证号为×××的吕某甲已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信息。17、肇事车辆京P067**小型轿车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查询,证实该车所有人为韩凤新。18、肇事车辆冀F955**车辆信息查询、司机王某某驾驶员信息查询,证实该车车辆信息及驾驶员信息。19、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1)涿民初字第1337号民事判决书,证实案发后被害人周某某亲属就被告人吕某甲交通肇事致周某某死亡,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已向涿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涿州市人民法院已于2011年6月7日做出判决,判令被告吕某甲赔偿三原告经济损失106631.60元。20、2013年5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指定医院保定市第二医院出具第1686号医学证明书,证实:1、吕某甲陈旧性前壁心肌梗塞、心功能减低、冠脉支架放置术后;2、右颧骨、右眼眶骨陈旧性骨折。21、涿州市交通管理大队事故科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吕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强制措施变更情况。22、涿州市看守所于2013年9月3日提交吕某甲因病暂不予收押呈批表,涿州市医院住院病案,证实吕某甲患窦性心动过速、陈旧性前壁心肌梗塞、异常心电图,不予收押。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指控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身体状况,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柴秋瑾代理审判员  裴 燕代理审判员  张聪彦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