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初字第3620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石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3620号原告石某某,女,生于1971年9月19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73年4月8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石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志国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小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