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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民初字第3528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王勤忠与陈富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勤忠,陈富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民初字第3528号原告王勤忠。被告陈富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勤忠与被告陈富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勤忠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富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勤忠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勤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勤忠负担。审判员  金胜明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姚 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