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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肇四法民一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石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肇四法民一初字第224号原告石某,女,1977年出生,汉族,住四会市。被告陈某某,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四会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夏睿娜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黎淑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