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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行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东营市城乡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东营市城乡规划局,山东地球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河行初字第5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胜利油田第一中学教师,现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代理人王玉臣,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海峰,北京京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营市城乡规划局,驻东营市东营区东城府前大街98号。法定代表人孙庆荣,男,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成银,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扈中乾,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山东地球村置业有限公司,驻东营市东城府前大街128号。法定代表人闫爱春,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春燕,山东崇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东营市城乡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一案,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东营市城乡规划局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长  马成刚审判员  袁延涛审判员  宋学庆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谭舒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