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河行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东营市城乡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东营市城乡规划局,山东地球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河行初字第5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胜利油田第一中学教师,现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代理人王玉臣,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海峰,北京京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营市城乡规划局,驻东营市东营区东城府前大街98号。法定代表人孙庆荣,男,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成银,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扈中乾,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山东地球村置业有限公司,驻东营市东城府前大街128号。法定代表人闫爱春,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春燕,山东崇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东营市城乡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一案,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东营市城乡规划局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长 马成刚审判员 袁延涛审判员 宋学庆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谭舒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