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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敦民初字第2448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敦化市龙华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邱晓堂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龙华供热有限责任公司,邱晓堂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敦民初字第2448号原告敦化市龙华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敦化市。法定代表人王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伟,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许清华,该公司职员。被告邱晓堂,自然状况及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龙华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邱晓堂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龙华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市龙华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晶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