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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武商初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施俊江与施发扬、徐静晓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俊江,施发扬,徐静晓,浙江凯瑞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商初字第755号原告:施俊江。被告:施发扬。被告:徐静晓。被告:浙江凯瑞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发扬。本院在审理原告施俊江与被告施发扬、徐静晓、浙江凯瑞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浙江凯瑞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施俊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浙江凯瑞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董 灿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叶权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