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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洋民初字第01284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樊淑娥、胡俊杰与洋县客运公司出租车分公司、李红侠、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淑娥,胡俊杰,洋县客运公司出租车分公司,李红侠,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洋民初字第01284号原告樊淑娥,女,汉族,农民。原告胡俊杰,男,汉族,学生。被告洋县客运公司出租车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该公司经理。被告李红侠,女,汉族,居民。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淑娥、胡俊杰与被告洋县客运公司出租车分公司、李红侠、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淑娥、胡俊杰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淑娥、胡俊杰撤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樊淑娥承担。审判员  赵永恒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 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