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灌商初字第0879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刘素民与马兆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素民,马兆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灌商初字第0879号原告刘素民,居民。被告马兆波,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素民与被告马兆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素民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素民申请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素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艳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