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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潘建强与胡忠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建强,胡忠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927号原告:潘建强。被告:胡忠乔。委托代理人:张镇钢。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建强诉被告胡忠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建强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建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建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潘建强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杨丹丹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陆丽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