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潘建强与胡忠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建强,胡忠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927号原告:潘建强。被告:胡忠乔。委托代理人:张镇钢。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建强诉被告胡忠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建强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建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建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潘建强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杨丹丹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陆丽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