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商外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杭州健硕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美胜经典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健硕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美胜经典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萧商外初字第98号原告杭州健硕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凯。委托代理人逯国庆。被告杭州美胜经典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骆云。原告杭州健硕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美胜经典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良勇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3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杭州健硕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逯国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美胜经典工艺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经审理,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2年12月25日,被告向原告采购不干胶,货值7210元。2013年1月7日,原告按约向被告交付货物。2013年1月10日,原告开具了相应数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3年1月17日、2013年1月21日,应被告要求原告分两次向被告再次交付货值为14880元的不干胶产品。2013年2月1日,原告开具了相应数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3年8月12日,被告支付了货款10000元,尚欠货款12090元。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杭州美胜经典工艺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090元。以上事实有采购单、发货通知单、对账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尚欠原告价款12090元未付属实。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价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自行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杭州美胜经典工艺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杭州健硕科技有限公司价款12090元。如果杭州美胜经典工艺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51元,由杭州美胜经典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该款杭州健硕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其同意杭州美胜经典工艺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良勇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施锋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