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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豫法刑抗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3-11-22

案件名称

贠天顺抢劫一案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13)豫法刑抗字第00001号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原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香玲,女,196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系被害人付金之妻。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国帅,男,199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系被害人付金之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灿光,男,1933年11月12日生,汉族系被害人付金之父。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秀兰,女,1933年4月4日生,汉族,系被害人付金之母。原审被告人贠天顺,又名豹子,男,196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绑架罪于2006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抢劫罪于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贠天顺犯抢劫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香玲、付国帅、付灿光、李秀兰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5日作出(2008)殷刑初字第1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贠天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贠天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香玲、付国帅、付灿光、李秀兰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260183.09元;责令贠天顺将所抢赃款赃物退还被害人。被告人贠天顺不服,提出上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7日作出(2009)安刑终字第15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月18日作出豫检刑抗(2013)1号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裁判认定被告人贠天顺犯抢劫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安刑终字第15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及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08)殷刑初字第1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审判长史昶伟审判员邵炜代理审判员张伟二○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侯洪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