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商初字第1892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清支行钱清分理处与绍兴市立天建设有限公司、绍兴市聚众纺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清支行钱清分理处,绍兴市立天建设有限公司,绍兴市聚众纺织有限公司,何力波,陈伟英,沈国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商初字第1892号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清支行钱清分理处。负责人:徐桂林。委托代理人:陈国法、王颖。被告:绍兴市立天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力波。被告:绍兴市聚众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裘亚芳。被告:何力波。被告:陈伟英。被告:沈国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清支行钱清分理处诉被告绍兴市立天建设有限公司、绍兴市聚众纺织有限公司、何力波、陈伟英、沈国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茂树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曹滢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