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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甘民二终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腾甘肃燃气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宋联忠、甘肃中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黄月娇、甘肃中腾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甘肃中石油昆仑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腾甘肃燃气有限公司,宋联忠,甘肃中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黄月娇,甘肃中腾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甘肃中石油昆仑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甘民二终字第1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腾甘肃燃气有限公司(ChinaNTGGansuGasLimited)。委托代理人曹柳生,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曦,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联忠,男。委托代理人王兴江,甘肃宏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中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月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代理人叶期中,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月娇,女。委托代理人叶期中,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甘肃中腾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联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兴江,甘肃宏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甘肃中石油昆仑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上诉人中腾甘肃燃气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宋联忠、甘肃中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黄月娇、甘肃中腾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甘肃中石油昆仑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曾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兰法民三初字第000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以(2012)甘民二终字第122号民事裁定指令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2)兰法民三初字第31号民事裁定。中腾甘肃燃气有限公司再次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中,2013年8月23日,中腾甘肃燃气有限公司以宋联忠的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公司原董事陈诗韵报案已获兰州市公安局受理,为便于公安机关对本案存在的刑事犯罪问题予以侦查为由,向本院申请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2003年9月16日,本院收到兰州市公安局兰公经便字第(41)号《关于甘肃中腾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宋联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情况通报的函》,该函称从现有的证据表明,宋联忠有涉嫌职务侵占犯罪的重大嫌疑。本院认为:中腾甘肃燃气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对宋联忠等人提起的诉讼,其核心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宋联忠停止侵权行为、返还其已转让的股权,而根据兰州市公安局来函意见,公安机关对于宋联忠的同一行为认为从现有的证据表明,宋联忠有涉嫌职务侵占犯罪的重大嫌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中腾甘肃燃气有限公司对宋联忠等人提起的诉讼移送兰州市公安局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兰法民三初字第31号民事裁定。审 判 长  关维德审 判 员  刘 工代理审判员  唐志明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红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