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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彬保字第0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池彬虎池彬虎与张乐、陈妮机动车交通事故诉前解除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池彬虎,张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彬保字第00014-2号申请人池彬虎,男。委托代理人池虎虎,男。被申请人张乐,男。本院于2013年8月16日作出(2013)彬保字第00014号诉前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现因被申请人张乐于2013年9月24日向法院提供反担保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乐驾驶的、登记在陈妮名下的陕AJ17**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扬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金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