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彬保字第0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池彬虎池彬虎与张乐、陈妮机动车交通事故诉前解除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池彬虎,张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彬保字第00014-2号申请人池彬虎,男。委托代理人池虎虎,男。被申请人张乐,男。本院于2013年8月16日作出(2013)彬保字第00014号诉前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现因被申请人张乐于2013年9月24日向法院提供反担保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乐驾驶的、登记在陈妮名下的陕AJ17**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扬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金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