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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初字第2083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2083号原告陈某某,女,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曾某某,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以欲以其他途径解决婚姻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以其他途径解决婚姻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朱伟才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朱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