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民初字第00539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2013)清民初字第00539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云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第00539号原告清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夏国银,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彦军,该社职工。被告白云彪,男,汉族,1985年4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清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白云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清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清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白必胜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雷国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