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萧民一初字第02762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萧民一初字第02762号原告:杜某某,女,汉族,农民,1987年01月23日生,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萧县。委托代理人:纵兆良,萧县官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男,汉族,农民,1983年05月05日生,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3年0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杜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忠心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