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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民申字第1046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周林军、孙爱萍与戴永丰、陈海诚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周林军,孙爱萍,戴永丰,陈海诚,永州侨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民申字第10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林军。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孙爱萍。上列两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毛惠庆。上列两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XX彦。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戴永丰。一审被告:陈海诚。一审被告:永州侨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海诚。再审申请人周林军、孙爱萍因与被申请人戴永丰、一审被告陈海诚、永州侨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甬商终字第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周林军、孙爱萍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指令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黄培良代理审判员  钱晓红代理审判员  方小欧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曼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