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衡桃民二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侯玉旺诉上海天演建筑物移位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民二初字第285号原告侯某某(衡水市桃城区威远桥梁工程配件厂业主),男,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被告上海天演建筑物移位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蓝某某,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侯玉旺诉被告上海天演建筑物移位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天演建筑物移位工程有限公司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对被告上海天演建筑物移位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97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899元,由上海天演建筑物移位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忠华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米亚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