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催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东台市宏大物资经营部、朱春锦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台市宏大物资经营部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催字第18号申请人:东台市宏大物资经营部。负责人:朱春锦。委托代理人:陈旭明。权利申报人:淄川松龄红艳酒水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华洋街207号。组织机构代码:L4395278-4。负责人:高红艳。委托代理人:李杰。申请人东台市宏大物资经营部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壹份(票号1030005221545454,出票日期2013年3月28日,出票人浙江露笑电子线材有限公司,帐号195312010********,出票行农行湄池支行,收款人杭州润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帐号2010000********,背书人杭州润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东台明威机械有限公司,被背书人东台市宏大物资经营部,出票金额贰拾万元整,汇票到期日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停止支付通知书和公告,通知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现淄川松龄红艳酒水经营部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提出权利申报书,认为其是该票据的最后持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票号1030005221545454银行承兑汇票)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00元,由申请人东台市宏大物资经营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志诚人民陪审员 吕汉成人民陪审员 毛项枝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宵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