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天民初字第2783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5-14
案件名称
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天心区皇嘉网络会所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2783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区皇嘉网络会所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天民初字第2783号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1号北京来福士中心办公楼第20层2003-2005单元。法定代表人徐蕾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智,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市天心区皇嘉网络会所,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上碧湘街87号。负责人彭正。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天心区皇嘉网络会所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天心区皇嘉网络会所的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天心区皇嘉网络会所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戎 群审 判 员 阳强强人民陪审员 涂富强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任文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