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扬商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扬中市概念电气有限公司与孔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中市概念电气有限公司,孔明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商初字第353号原告扬中市概念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佘海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维剑,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明华,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江苏省扬中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扬中市概念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孔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孔明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中市概念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孔明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34元,减半收取1017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季 晖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锡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