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民初字第1156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何同院与张奎、陈金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张某,陈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1156号原告何某,住定州市。被告张某,住定州市。被告陈某某,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张某、陈某某提供劳务者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同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3元,由原告何同院负担。审 判 长 任建民审 判 员 刘世彤人民陪审员 杨中辉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占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