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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民初字第1156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何同院与张奎、陈金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张某,陈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1156号原告何某,住定州市。被告张某,住定州市。被告陈某某,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张某、陈某某提供劳务者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同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3元,由原告何同院负担。审 判 长  任建民审 判 员  刘世彤人民陪审员  杨中辉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占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