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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中法执字第50号-2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黄玉珠没收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玉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中法执字第50号-2被执行人黄玉珠,现在江门监狱服刑。黄玉珠被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案,本院作出(2009)江中法刑二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黄玉株被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本院于2013年4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经在本市范围内通过国土、房产、车管、工商部门和各大银行对被执行人黄玉珠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黄玉珠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调查其财产状况,至今未收到书面回复。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于扣押在公安机关的黄玉珠的粤TK39**北京现代牌小汽车,公安机关经委托拍卖得款人民币12000元直接上缴国库。本院认为,经对被执行人黄玉珠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除对于扣押在公安机关的黄玉珠的粤TK39**北京现代牌小汽车公安机关经委托拍卖得款人民币12000元直接上缴国库外,暂时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可供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江中法执字第5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俊明审 判 员  陈耀强代理审判员  梁智坚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方雪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