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白水执字第00132-1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昭与陕西尚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昭,陕西尚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白水执字第00132-1申请人张昭。被执行人陕西尚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张昭与被执行人陕西尚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3日作出的(2013)白水民初字第005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9月9日申请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尚天建筑工程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已按法律文书的义务履行执行款111333元整,该案已执行完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白水民初字第0050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战民审判员 魏建民审判员 石孟院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长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