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衡桃民二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李某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李某某,李某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民二初字第18号原告朱某某,男,1972年3月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兴化市合陈镇锦贤村农科三组106号。委托代理人沈健,北京市晨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1970年5月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胜利西路广厦住宅小区68号。被告李某乙,男,1968年3月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胜利西路广厦住宅小区6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李某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李某乙的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李某某、李某乙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6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58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铁利审 判 员 崔舒文人民陪审员 谢秀清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柳 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