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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路民初字第1752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上海西潭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与吴宏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西潭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吴宏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路民初字第1752号原告上海西潭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齐洪。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史春明。被告吴宏宏。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西潭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与被告吴宏宏为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西潭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西潭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上海西潭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徐长海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何静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