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源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源民初字第191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86年7月2日生。委托代理人李孝扬,漯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陈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乔清霞审 判 员 赵驿光人民陪审员 周 刚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吕亚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