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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源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源民初字第191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86年7月2日生。委托代理人李孝扬,漯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陈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乔清霞审 判 员  赵驿光人民陪审员  周 刚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吕亚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