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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奉商初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姚亚萍与周浩、戴海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亚萍,周浩,戴海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奉商初字第1261号原告:姚亚萍,工人。委托代理人:陈利萍,浙江求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浩,职业不详。被告:戴海慧,职业不详。原告姚亚萍为与被告周浩、戴海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明明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亚萍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亚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姚亚萍负担。审 判 长  单巧萍人民陪审员  陈国平人民陪审员  徐恩琴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梦楚附:一、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