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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455-1483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黄培春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黄培春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455-1483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杨如旺,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培春,男,197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员村豪情咖啡酒廊经营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黄培春著作权侵权纠纷共二十九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该二十九案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二十九案受理费共1450元,减半收取共7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廖 俭代理审判员  陈楚珠代理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钟灿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