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绥民初字第00522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李浪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德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德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绥民初字第00522号原告李浪,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德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雷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浪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德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浪负担。审判员 李文武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笑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