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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隆民初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郝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初字第1013号原告:郝某,农民。被告:马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郝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智敏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娟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