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即调执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迟明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迟明礼,王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即调执字第491号申请执行人迟明礼。被执行人王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迟明礼与王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执行人迟明礼自愿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2)即民初字第218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旭亮审判员 于周旭审判员 张春波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