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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天刑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裘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裘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天刑初字第538号公诉机关天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裘某。2012年12月3日因本案被天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天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刑诉(2013)4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裘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戚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2月2日晚23时14分左右,被告人裘某酒后驾驶浙j×××××号小型轿车,途经天台县赤城街道百花路与金某某交叉口路段时,被天台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告人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2g/100ml,属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裘某的在卷供述,证人许某的证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吹气检测记录》,《图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车辆信息》,《机动车行驶证》,《物证检验报告》,《前科、处理情况查询说明》,《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徐慧芬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秦艳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