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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杭商终字第1392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吴志坚与张勇、汪海衡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勇,吴志坚,汪海衡,王小红,徐州恒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商终字第13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志坚。原审被告:汪海衡。原审被告:王小红。原审被告:徐州恒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海衡。上诉人张勇为与被上诉人吴志坚,原审被告汪海衡、王小红、徐州恒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2)杭下商初字第8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查,上诉人张勇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2)杭下商初字第87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鸣卉审 判 员  祖 辉代理审判员  周平亚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倪知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