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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民初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周仁秀与李其彪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仁秀,李其彪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民初字第973号原告周仁秀,女,羌族,住北川羌族自治县。被告李其彪,男,汉族,住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仁秀诉被告李其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仁秀以与被告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原告周仁秀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仁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周仁秀负担。审判员 曹 斌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永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