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故民一初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屈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故民一初字第1183号原告:屈某,女,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袁某,男,195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屈某与被告袁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6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的2月7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性格存在差异,无共同语言,后来被告经常酗酒,不挣钱养家,为此经常吵架,经多次规劝,被告并没有改变。自2008年双方分居,各不尽夫妻义务至今。2012年10月19日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未被准许,双方并无合好的可能,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准予离婚。被告未提交答辩状。根据原告的起诉,归纳本案需要调查核实的问题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围绕本案需要调查核实的问题,原告陈述:1996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的2月7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性格存在差异,无共同语言,我考虑到是男到女家,我又是再婚,勉强与被告维持着不睦的婚姻,后来被告经常酗酒,不挣钱养家,为此经常吵架,经多次规劝,被告并没有改变。2008年我们双方各不尽夫妻义务分居至今,近年来我体弱多病,经受不起这不幸婚姻的折磨。分居已五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2012年10月19日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未被准许,至今我双方依然分居并无合好的可能,夫妻感情荡然无存、彻底破裂,请求准予离婚。其举证如下:(2012)故民一初字第1679号判决书一份,证明内容为:未被准许离婚。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采信的理由是:(2012)故民一初字第1679号判决书系生效判决,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1996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的2月7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性格存在差异,无共同语言。因被告经常酗酒,为此双方经常发生矛盾,经原告多次规劝,被告并没有悔改。自2008年双方各不尽夫妻义务分居至今。2012年10月19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未被准许,此期间双方并未同居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2008年双方分居至今,原告两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均未出庭,也表现出被告对夫妻感情及婚姻家庭的漠视,可认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应准予原、被告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屈某与被告袁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屈某负担100元,被告袁某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宇人民陪审员  张锋人民陪审员  韩言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