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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执恢9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佳敦与江利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佳敦,江利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恢9号申请执行人刘佳敦,男,196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江利民,男,196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佳敦和被执行人江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9月11日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江利民于2013年9月9日付款3000元,余款8000元于2013年10月31日前付清,此后双方再无其他纠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8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清芬审判员  刘书波审判员  蒋 涛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