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法民一初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肖国栋与刘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民一初字第475号原告肖某某,男,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某,女,1974年2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肖某某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审判员 付海鹰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聂 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