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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靖民初字第01151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赵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01151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居民。被告赵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收取5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梁 斌审 判 员 黄 勃代理审判员 樊 勃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霍宏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