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5448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天津市仁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晓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仁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晓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5448号原告天津市仁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578号仁爱濠景庄园。法定代表人杨世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秋玥,职员。被告赵晓勇。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市仁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晓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范金维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天津市仁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仁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金维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