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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终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张小平与魏雯婧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雯婧,张小平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终字第7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雯婧,女,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微山县西平乡六营中路南9巷***号。委托代理人胡志辉,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小平,男,198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魏雯婧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顺昌县人民法院(2013)顺民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魏雯婧于2013年9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魏雯婧在二审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魏雯婧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69元,减半收取535元,由上诉人魏雯婧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争春审 判 员  黄晓健代理审判员  张聪荣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征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