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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洋民初字第01285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黄保汉与王祖林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保汉,王祖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洋民初字第01285号原告黄保汉,男,汉族,退休干部。被告王祖林,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保汉诉被告王祖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保汉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保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保汉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薛兰宇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