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洋民初字第01285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黄保汉与王祖林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保汉,王祖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洋民初字第01285号原告黄保汉,男,汉族,退休干部。被告王祖林,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保汉诉被告王祖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保汉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保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保汉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薛兰宇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