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刑执字第5290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马海五呷莫贩卖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海五呷莫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5290号罪犯马海五呷莫,女,1958年3月20日出生,彝族,四川省荥经县人,文盲,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服刑。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日作出(2008)天全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海五呷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6000元人民币。刑期起于2008年2月7日止于2016年2月6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5日作出(2011)成刑执字第160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减刑后刑期止于2015年5月6日。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于2013年9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海五呷莫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15分。罚金6000元人民币,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海五呷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海五呷莫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佩审判员 牟世清审判员 任华芬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