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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乾民初字第1921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原告乾安县中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贾树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原告乾安县中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贾树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乾民初字第1921号原告:乾安县中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乾安县乾安镇鸣凤街,组织机构代码58947066-1。法定代表人:马占海。被告:贾树林,男,195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梧桐家园福地居1号楼3单元301室,身份证号码222328195104170011。本院在审理原告乾安县中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贾树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乾安县中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乾安县中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判员  李宏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侯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