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硕民初字第0572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王峰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硕民初字第0572号原告王峰,个体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83600304-1,住所地无锡市崇安区解放北路1号锡银大厦7楼。负责人许威,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磊君,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峰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平保无锡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峰诉称:2013年6月10日,王峰所有的苏B×××××号轿车与陈光练驾驶的自行车在无锡市新区硕放街道锡宅路与王道人巷路交叉口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陈光练受伤。2014年4月24日,陈光练向本院起诉要求王峰、平保无锡分公司对其损失进行赔偿。现要求平保无锡分公司在商业险中对王峰赔偿陈光练的医疗费30833.61元进行理赔。经审查相关证据并询问当事人,有关陈光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作出(2014)新硕民初字第0297号民事调解书,根据各方当事人的一致意见,将陈光练的损失在交强险与商业险内一并处理完毕,对王峰本次起诉的30833.61元也做出了明确的处理,现该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原告王峰此次诉讼主张的款项已由本院作出生效裁判,现又提起诉讼,属于同一案件重复起诉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晓磊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