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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执恢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李凤山与被执行人黄松淑、崔龙学、金玉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恢字第64-2号申请执行人李凤山,男,1954年11月5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龙井市龙山街。被执行人黄松淑,女,1970年11月30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铁南街。被执行人崔龙学,男,1968年3月3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建工街。被执行人金玉今,女,1942年3月6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建工街。申请执行人李凤山与被执行人黄松淑、崔龙学、金玉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李凤山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延民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标的6000元),同日,被执行人金玉今向本院缴纳执行款6000元。2014年4月11日本院将执行款6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李凤山。2014年9月25日,被执行人金玉今向本院缴纳执行款8000元。2014年9月28日本院将执行款8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李凤山,剩余39771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黄松淑、崔龙学下落不明,继续执行被执行人金玉今的工资收入,申请执行人李凤山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李凤山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20元、执行费1951元,共计104,671.00元及利息。本案恢复执行之前,被执行人金玉今已偿还申请执行人50900元(2011年3月25日偿还2万元;2011年9月30日偿还7300元;2012年3月30日偿还5600元;2012年9月29日偿还5500元;2013年4月7日偿还5500元;2013年9月25日偿还7000元),截止2014年9月28日止,被执行人共计偿还申请执行人李凤山649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延民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宗明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