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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中民二终字第00259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徐祖义因与被上诉人安忠领、被上诉人蔡迪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祖义,安忠(中)领,蔡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宿中民二终字第0025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徐祖义,男,194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孙圩子乡周圩孜村徐庄**号,公民身份号码3422221948********。委托代理人:徐华敏,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忠(中)领,男,1959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萧县龙城镇淮海路******号,公民身份号码3422221959********。委托代理人:袁泉生,萧县刘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蔡迪,女,1969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庄里乡河西行政村河西自然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422221969********。委托代理人:张红岩,萧县龙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徐祖义因与被上诉人安忠领、被上诉人蔡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3日作出的(2013)萧民一初字第00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杰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吴昊彧、代理审判员张奥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梁化成担任记录,于2013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祖义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华敏、被上诉人安忠领及其委托代理人袁泉生、被上诉人蔡迪的委托代理人张红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祖义一审诉称:2008年7月5日,其与安忠领签订了一份买卖石料机械协议。约定,其向安忠领销售石料机械价值16.5万元,安忠领待机械拆卸、装车后,一次性给付10万元,余款待机械安装调试、运转正常后一次付清。合同签订后,徐祖义履行了约定义务,并无偿帮助安忠领安装调试,待机械运转正常后,又帮助安忠领干了2个月。安忠领给付10万元后,余款6.5万元经徐祖义多次催要未果。请求法院判令安忠领给付剩余货款6.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安忠领一审辩称:1、徐祖义交付的石料机械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每小时70方的生产量,应承担违约责任;2、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石料机械经徐祖义多次调试不能达到每小时70方后,徐祖义再也没有向安忠领主张权利,催要欠款;3、安忠领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在与徐祖义签订买卖机械协议时,安忠领与蔡迪已签订合伙协议,成立合伙企业庄里乡蔡迪石料厂,购买石料机械是为了该石料厂使用。综上,请依法驳回徐祖义的诉讼请求。经安忠领申请,一审法院追加蔡迪作为本案一审被告。蔡迪一审辩称:为经营合伙企业其投资了矿山开采许可证等所有证件,安忠领投资的机械设备。安忠领自徐祖义处购买的机械,拖欠徐祖义的机械款与蔡迪无关。一审法院认定:2008年7月5日,徐祖义与安忠领签订了一份买卖石料机械协议,约定:徐祖义向安忠领销售石料机械价值16.5万元,安忠领待徐祖义拆卸、装车后,一次性给付10万元,余款待机械安装、调试、运转正常一次付清。合同签订后,徐祖义按约定履行了义务,帮助安忠领安装、调试、机械正常运转,安忠领给付10万元机械款,余款6.5万元没有给付。安忠领购买徐祖义的石料机械用于与蔡迪合伙经营的石料厂,从2009年至2011年间,徐祖义没有向安忠领催要过欠款。现徐祖义起诉要求安忠领给付下欠机械款6.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徐祖义知道安忠领欠石料机械款65000元没有给付,其权利已被侵害,而从2009年至2011年没有向安忠领主张权利,催要欠款。且徐祖义亦不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诉讼时效有中止、中断或延长事由,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故对徐祖义要求安忠领给付石料机械款65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徐祖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徐祖义负担。徐祖义上诉称:按照常理,安忠领拖欠货款徐祖义不可能不去催要。开始几年,安忠领称有钱就给。到2012年,安忠领称其购买的机械已经投入到合伙企业中,徐祖义应当向合伙人蔡迪主张权利。徐祖义亦向蔡迪催要过货款,蔡迪的证言能够证明徐祖义多次向其及安忠领主张权利。另外,徐祖义申请的证人能够证明本案诉讼时效的中断。综上,一审判决已超过诉讼时效驳回徐祖义的诉讼请求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安忠领给付拖欠剩余货款6.5万元,并承担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安忠领在庭审中辩称:徐祖义与安忠领约定首先给付10万元,待机器调试正常运转后付清余款。经徐祖义调试,机器始终未能达到约定的每小时出石70方,徐祖义存在违约,故其一直未向安忠领主张权利。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蔡迪在庭审中辩称:1、同意安忠领的答辩意见;2、本案买卖合同发生在安忠领与徐祖义之间,与蔡迪无关。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同于一审,本院认证意见与一审一致。二审中,徐祖义新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申请证人李红艳、徐永、李红旗出庭作证,主要证言内容为:该三人系徐祖义的朋友或邻居,曾陪同徐祖义数次到安忠领家催要涉案货款,安忠领有时不在家,有时在家。证据二,蔡迪身份证复印件及书写证明一份,以证明蔡迪承认徐祖义每年都向安忠领催要欠款。安忠领对上述证据质证认为:证据一相互矛盾,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证据二不具有真实性,蔡迪与安忠领因合伙产生矛盾,该证明不具有客观性。蔡迪对上述证据质证认为:证据一的质证意见与安忠领一致。证据二中身份证复印件无异议,证明是蔡迪的真实意思,但内容与签名是不是蔡迪本人所写,手印不记得是谁按的了。本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5日,徐祖义与安忠领签订了一份买卖石料机械协议,约定:徐祖义向安忠领销售石料机械价值16.5万元,安忠领待徐祖义拆卸、装车后,一次性给付10万元,余款待机械安装、调试、运转正常一次付清。合同签订后,徐祖义按约定履行了义务,帮助安忠领安装、调试、机械正常运转,安忠领给付10万元机械款,余款6.5万元没有给付。安忠领购买徐祖义的石料机械用于与蔡迪合伙经营的石料厂。归纳当事人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本案是否超过法律规定的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徐祖义在二审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其在起诉前曾多次向安忠领催要剩余货款。虽然证人在表述具体细节上存在不一致之处,但能够证明徐祖义向安忠领催要货款这一事实,并且与安忠领合伙开办石料厂的蔡迪也能够证明徐祖义向安忠领索要货款的事实。因此,本院对徐祖义提供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本案因徐祖义向安忠领主张权利而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故,徐祖义要求安忠领给付剩余6.5万元货款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安忠领辩称徐祖义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安装机械设备不符合约定标准的理由,因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该项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本案因徐祖义二审提供新证据致使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当,导致判决结果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13)萧民一初字第00483号民事判决;二、安忠领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徐祖义货款6.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4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25元,均由安忠领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马 杰审 判 员  吴昊彧代理审判员  张 奥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化成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法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